法團校董會家長選舉指引
學校於2006年8月31日起已根據香港教育條例成立「救世軍林拔中紀念學校法團校董會」。為使學校有更完善的規劃和管理,以下為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選舉指引: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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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lines for Parent Manager El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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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Introdu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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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舉指引按照《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而訂立。條例中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請參閱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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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資格The Candida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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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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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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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他/她是本校的在職教員或 (ii)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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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本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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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和任期Number and Ten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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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已訂明,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人數均為一人,而任期均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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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Nomination Procedur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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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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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家教會)常務委員會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常委互選或由本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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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期限Period of Nomin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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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截止日期須在舉行選舉的日期(選舉日)之前不少於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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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Nomin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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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將在提名截止日期最少7天前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壹位候選人,並需要有壹位和議人。和議人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家教會將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及選舉日期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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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資料Candidates’ Inform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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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最多500字。 選舉主任將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並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家教會不會承擔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的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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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人資格Electors’Eligi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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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 (指父、母或監護人)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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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程序Election Procedur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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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期Date of Vo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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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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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法Voting Meth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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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家長可採用郵遞、經子女交回學校或親自交回選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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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票Counting of Vo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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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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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會主席或副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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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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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由選舉主任安排以抽籖決定,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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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工作結束後,所有已投的選票將放入公文袋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或副主席須分別在公文袋面上簽署,然後把公文袋密封。公文袋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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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結果Announcing Resul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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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將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若經家教會常委會會議出席常委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則可宣佈選舉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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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後跟進事項Follow-up Actions after El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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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學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學校的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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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臨時空缺Filling of Casual Vancanc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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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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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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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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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的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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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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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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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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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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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